如何将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作为打官司的证据 世界观察

时间:2023-06-28 13:46:24      来源:法务网


(资料图)

手机短信、微信聊天、电子邮件等早已融入人们日常工作和生活中,一旦涉及纠纷很多证据都保存在手机和电脑里法官是如何审查电子数据证据的?电子证据如何保存?

对于电子证据的保存和举证,建议当事人可以采用截图、拍照或录音、录像方式对内容进行固定,并将相应图片的纸质打印件、音频、视频的存储载体(U盘、光盘)编号后提交法院。由于诉讼周期不确定 ,原始载体可能遭受数据丢失或删除等风险,在准备诉讼材料时建议当事人向公证机关申请对电子证据的公证。在诉讼过程中,即使按照上述规范提交相关电子证据,但是对当事人主张的通讯双方身份,双方不予认可且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的,除非当事人能够提交证明身份的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否则对当事人主张的用户身份不阳采信。

基本案情

高某与卢某是老乡,五年前一同来京打工,二人之间互相称呼对方的小名"小美"、"小安"。卢某向高某借10000元,并给高某写了一张借条,但借条上写的是二人的小名,也没有写明身份证号。之后卢某消失,高某无奈向法院起诉,请求卢某返还借款。但高某提交的借条中,内容为:”小安向小美借款10000元“,没有某与卢某的全名,不能证明借款人是卢某。

审理中,法官发现高某仅有小学文化,留存证据的意识不强。另外因其家庭贫困,10000元对其而言是一笔巨款。后高某向法院提交了支付宝转账记录,但支付宝账户仅显示了卢某的用户名昵称,也没有显示卢某的全名。为查明案件事实,法院向支付宝运营商发送了协议查询函,调取支付宝收款方的实名认证信息并证实接收高某转账的收款人就是卢某。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高某提交 的借条并结合支付宝转账记录,能够认定向借款的人是被告卢某,故法院支持了高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公民个人向他人出借款项时(自然人之间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一定要让借款人出示身份证原件,之后保留一份借款人身份证的复印件,并要求借款人书写借条。借条中一定要写清楚借货双方与身份证一致的姓名全称、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及实际居住地址(最重要)并同时书写借款金额大写和小写数字,且借款金额的大小写数字之间不要出现空格以及断行。借款的给付最好通过银行、微信或支付宝转账完成,若是现金给付,且在备注中写明是借款及给付形式为现金。无论双方在借款之前沟通得多好,之后的情况变化双方都无法掌控,做好前期工作,才能最大限度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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